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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的规定

    点击数:44342018-10-16 13:07:08 来源: 东港物流

     近期,海关总署陆续收到多个国家或地区关于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通知,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 是未加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规定的标识;

    二 是已加施IPPC标识,但仍被国外检出活体有害生物。

     为了使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避免企业遭受经济损失,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处理方法(熏蒸消毒)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

    二、各海关对出境货物进行查验时,一并对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关务小二特别提醒:

    在使用木包装箱承载货物出口时,首先应该清楚了解出口对象国家对于木箱的标准,再合理的设计符合出口对象国家的标准的木箱,同时要密切关注货物出口后的通关等信息,保障出口贸易顺利进行。

    对我国出口的出口木箱包装物进行熏蒸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否则要么到港补办熏蒸<费用是天价>,要么销毁货物)。

    出口木质包装通常分为熏蒸和免熏蒸两种类型:

       其中以实木为材料的需要经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认证的熏蒸处理才能出口;以OSB板、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合成板、再生板等经过高温高压处理的材料则不需要熏蒸,可免熏蒸直接出口。

       *免熏蒸木箱,如果是实木的必须要出具商检局的熏蒸证。


        有疑问请咨询我司,QQ:360421580,455283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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